新规:支付机构将与商业银行一致,每年4月均要备案

2020年9月1日 评论 1202字阅读4分0秒

近些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起施行。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新规在基金销售支付方面,统一了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标准。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仅对支付机构设有准入门槛,譬如最近 3 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 1 年内未受到行政监管措施,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而对商业银行并无这些额外要求。

 

新规:支付机构将与商业银行一致,每年4月均要备案

  征求意见稿截图

  当时的征求意见稿经报道后,在支付行业引起了一番热议。

正式发布的《办法》,支付机构将与商业银行一致,且门槛降低了许多,非“重大”不影响。

《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办理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商业银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最近 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 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新规:支付机构将与商业银行一致,每年4月均要备案

  正式发布的《办法》

  小编注意到,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应当在首次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备案表;

(二)支付业务资格证明材料;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五)基金销售支付商业计划书、业务方案;与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支付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在接收备案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支付机构补正备案材料。支付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

支付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 中国证监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支付机构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支付机构办结备案手续。支付机构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支付机构后续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营业场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调整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覆盖范围,因执业行为被立案调查、立案侦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 自律监管措施, 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此外,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包括支付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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