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周评】收单外包备案后的支付市场

2020年8月30日 评论 2392字阅读7分58秒

这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清算协会”)终于发布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还发布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共33个问答。也就是传闻已久所谓的聚合支付“牌照”,但仅仅是备案。

 

【新闻周评】收单外包备案后的支付市场
  先说重点,没有备案不能与收单机构合作,备案不通过不能与收单机构合作(《问题解答》第十六条)。

那么收单外包备案会给支付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且听笔者娓娓道来。

  清算协会的收单外包监管三部曲

针对收单外包机构的监管是循序渐进的。

201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外包管理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防止外包机构转让或转包业务;外包机构造成的收单资金损失,收单机构全额承担先行赔付;要求清算协会制定外包机构监管细则。

不久之后,2015年12月,清算协会发布了《银行卡收单包业务自律规范》、《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明确了外包机构的准入标准,这一阶段仍然是引导行业“自律”。

2017年10月,清算协会发布了《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将外包机构评级为A(A+、A-)、B(B+、B-)、C(C+、C-)、D(D+、D-)、E共5类8级,如果是E评级,基本上收单机构不敢与之合作。值得一提的是,评级工作,外包机构全程未参与,而是由收单机构信息收集或现场检查,然后将信息通过系统提交清算协会,评级仅供合作机构参考。

2020年8月,《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这是第一个需要收单外包机构直接参与的监管活动,在此之前,都是由收单机构对接。而在备案通过之后,外包机构应配合人民银行及清算协会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要求,让外包机构从此有机会与监管对话。

“自律”、“评级”、“备案”,清算协会的收单外包机构监管三部曲已经完成,然而,与支付机构发放的支付牌照相比,清算协会并不会为外包机构做资质背书。《办法》第十四条,“备案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外包服务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其对外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保证”。

所以,《办法》对收单外包市场的监管效果如何,还需要看后期落实之后的情况。

  备案该怎么备,又该注意什么

在梳理《办法》和《问题解答》之后,笔者整理的备案流程为下图:

 

【新闻周评】收单外包备案后的支付市场
  在备案流程中,如果是已经展业的外包机构,可以直接在清算协会的系统上进行信息填报进而完成备案。而对于新进入支付行业的玩家来说,备案就需要合作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的《推荐材料》,但这不是硬门槛。

收单机构招商时,是希望更多的外包机构参与其中的,所以即使是新进入支付行业的玩家,收单机构帮助其“搞定”备案所需要的所有材料也是可能的。

此外,申请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外包机构需要满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0171-2020)的要求,从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使用、修改、删除、销毁等各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相关业务系统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这一条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在信息泄露和电信诈骗猖獗的当下,对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异常严厉。今年4月,就有外包机构涉嫌信息泄露而致使多家合作收单机构被公安上门。《办法》虽然提及,但在备案的资料填写中,并没有直接的相关证书或资料要求,但收单机构在写推荐材料前,是需要对外包机构格外注意和考察的。所以,有实力的外包机构最好是可以通过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认证,提高备案的通过率。

另外,对于备案未通过的处理方式也需要注意。根据《问题解答》的第十六个问题显示,对于未在清算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前提下有序终止收单业务合作。除了收单机构不能与之合作,清算协会仍然会在系统进行信息登记,仅供收单机构查询。而备案成功的机构,则予以公示。所以无论备案成与不成,清算协会都有外包机构的关键信息。

对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判断的情况,清算协会会约见外包机构高层人员、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三十三条特别提出,清算协会工作人员在备案工作中应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依法履职。

如果瞒报,收单机构不上报,外包机构不备案呢?早在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外包管理的通知》中就要求,清算协会建立收单机构及外包机构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机制,逃不过的。

  备案背后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移动支付的发展,监管规则对支付机构的束缚,使得外包机构快速发展,甚至头部聚合支付服务商的业务规模超过了许多收单机构。

从监管角度来看,收单外包备案是提升外包机构产业地位的重要举措,从此外包机构有了被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资格,这是与监管机构直接对话的机会。反之,外包机构的合规要求也将更高。

此外,对于大型的聚合支付机构来说,此前一直存在“发码权”的争议,备案的六个分类中,就有聚合支付相关备案,可以说监管层认可了聚合支付的正当存在,在笔者看来,这也是含金量最高的备案类型。另外,不排除监管继续对聚合支付出台更加详细监管规则的可能。

而对于中小型外包机构来说,由于市场品牌知名度不高,备案是提升自身品牌含金量,提升商户对自身信赖程度较为直接的方式。虽然上文所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备案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外包服务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其对外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保证”,但相信大多数商户不会深究这一条。一旦外包机构通过备案,必将市场竞争中凸显,甚至大肆宣传。毕竟,备案信息是公示的,有目共睹的。

当然,更加直接的是,这也是快速成为清算协会会员有效途径。清算协会能够通过该方式,快速认知外包机构的实力,进而更加有效的监管。在此之前,拥有数万、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聚合支付服务商,监管不能直接与之对话、约束、管制,这是非常可怕的。,最后,备案系统预计9月上线,祝大家备案成功。

ydzf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